“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协同创新能力,加强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聘用和管理模式,根据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坚持"学术优异、结构合理、按需设岗、动态调整"的聘用方针,坚持以唯才是举为用人标准,聘用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国内专家与国外专家相结合、长期聘用与临时聘用相结合,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目标考核、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 创新中心聘任的岗位分为中心主任、特聘教授、专职科研人员。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选聘。

        第四条 中心主任负责提出中心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科研目标,确定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和实施方案,把握研究重点,统筹安排各研究任务,组织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

        第五条 创新中心根据研究任务设立若干项目组(项目团队),由特聘教授担任项目负责人。内部重要事务由中心主任召集特聘教授集体商议决定。创新中心根据协同创新科研任务的需要灵活设置专职科研人员的数量。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六条 制定人员聘任计划。本着"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创新中心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和建设进度安排,制定协同创新不同层次的人才计划,经中心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发布招聘公告与初审。创新中心根据人才计划,经理事会同意发布招聘公告,有意者需提交主要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由下属科研平台审核推荐后报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初审。

        第八条 评审。初审合格者,特聘教授由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专职科研人员由中心主任召集特聘教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审批聘任。

        九条 签订协议。经考核确定聘任的特聘教授或专职科研人员,创新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协议书,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创新中心与聘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科研人员依据岗位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及时终止下一年度的聘任关系。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希望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2个月告知创新中心,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聘用的科研人员在岗位任职期间,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即保留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其原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队伍的稳定,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形成实质性的吸引力,创新中心聘用的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所聘岗位、岗位职责设定薪资待遇,由创新中心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创新中心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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