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湖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与支持下,把握国家建设两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机遇,以高校为主体,积极联合行业企事业单位,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按照"产业驱动,适应需求;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条  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 以《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为指导,以实现环保、高效、安全的环境光催化应用关键技术突破为目标。按照"湖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积极推进各协同高校优势学科群建设,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为行业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框架

        第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矩阵式组织管理,倡导平等、开放、宽容的学术自治制度,不设行政级别,相关行政事务由学校相关管理机构执行。

        第四条  按照"项目团队"的框架组建原则,根据研究任务需要,组建若干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基本组织单位,由特聘教授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既是科研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也是内部行政管理负责人,受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中心主任会同项目负责人组成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委员会,负责创新中心行政、后勤、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年度工作进展汇报会,形成中心年报,年报向理事会及科学咨询委员会报送。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是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科研工作的主要力量,根据研究任务需要和自愿组合的原则参与一个项目团队。

        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科研任务分配与成果集成由中心主任召集项目负责人执行。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九条  中心主任与项目团队负责人(特聘教授)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进行领导,并负责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研究主持工作。

        第十条  各级岗位研究人员应立足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均要求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研究人员应服从项目团队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承担具体研究任务,争取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在科研任务框架下,应积极申请各级科技基金项目,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组使用,并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审批。经费使用接受牵头单位财务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各级岗位研究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励参照牵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灵活聘任的协同单位科研人员参照《环境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聘任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要求调离协同创新中心的各级岗位研究人员,需提前一个学期提交调离申请报告,并需中心执委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创新中心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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