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长沙学院牵头组建的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中文名称为"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Huna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hotocatalysis",简称CIC-EEP。

        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 计划"),由长沙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复合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州大学国家环境光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大学、远大空品科技有限公司、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等8家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据《环境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合作协议》,协同建设本创新中心。

        第四条  创新中心章程是规范和指导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创新中心各参建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遵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目标

        第五条  创新中心按照"湖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瞄准国际光催化科学前沿,针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急需,通过各参建单位科技资源的整合和优势互补,建设化学、材料、环境等交叉融合学科集群,在光催化材料制备科学、环境光催化应用技术、清洁材料研发与应用和光催化产业与工程装备等方向上实现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增强我国光催化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一批环境光催化应用技术高层次人才,推动光催化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与示范,探索我国科教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和新思路。

        第六条  创新中心以促进环境保护行业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紧扣结合湖南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长株潭城市群建设"四化两型"社会发展主题,加强创新协同体系建设,形成协同创新联盟,深化创新协同运行机制,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与平台,通过建设使创新中心成为国内光催化研究领域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与实验平台,学术交流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尽快通过地方与行业组织的部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

第三章  资源汇集

        第七条  创新中心总部设于长沙学院,长沙学院负责落实创新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

        第八条  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条件,创新中心参建单位之间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中心基础资源和平台,支撑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九条  遵循"需求导向、任务牵引、协同创新、特色发展、全面共赢"的原则,凝练主攻方向,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创新中心管理体制采用理事会领导和科学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参建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理事会负责中心主任的聘任、确定中心发展方向和重大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宜。理事会对合作创新中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协调与上级部门之间、依托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设科学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由创新中心聘任。科学咨询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对创新中心发展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技术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负责审定创新中心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和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设工作委员会,协助中心主任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中心行政、后勤、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年度工作进展汇报会,形成中心年报,内容涵盖中心重要活动与科研进展,年报向理事会及科学咨询委员会报送。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负责主持创新中心的日常工作;提出中心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与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并组织实施;按照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研究人员的聘任;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采用"1个中心、4个平台、N个PI创新团队"的阶梯式运行机制,下设"光催化材料制备科学"、"环境光催化应用技术"、"清洁材料研发与应用"和"光催化产业与工程装备"4个创新平台,聘任首席专家担任研究平台负责人,内部管理实行学术自治制度,由首席专家召集创新团队负责人集体商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指导下制定的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人事管理、人才培养、财务管理、考核与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和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创新中心成立之日起实施,并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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