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发展任务与目标,依托创新中心的人才与科研资源优势,积极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培养"环境光催化"领域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创新人才培养理念,依托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以培养"环境光催化"领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交叉培养、产学研合作为主要途径,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构建"寓教于研"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和机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本科生培养模式改革为主要目标,兼顾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构建"一对接四合作"培养模式,即主动对接长沙市优势产业集群,采取合作举办专业、合作培养人才、合作共建教学资源、合作就业等多种方式,培养"适销对路"人才。引领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坚持产学研协同育人,依托创新中心,以科研项目为支撑,实际工程为背景,着力培养学生工程素养、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五条  充分发挥创新中心人才资源汇聚和知识先导优势,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提升前沿科学技术知识的传输效率,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  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实行完全学分制,对学生实行导师制。

        第七条  创新中心与教学单位(系、院)联合培养学生,学生的常规管理及基础教育由系(院)负责执行。

        第八条  创新中心根据"平等自主,双向选择"的原则,从系(院)选拔和吸收学生。学生进入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学习,必须选择一位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作为导师。

        第九条  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对本科生实行"3+l"培养模式,即前三年的常规教学由系(院)执行,最后一年的教学与毕业课题由中心试验区负责执行。创新中心坚持以学术培养为导向,遵循"寓教于研"的培养原则,学生进入创新中心后直接安排至一个确定的项目组,在项目组的科研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条  本科生申请进入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学习及选择导师的时问段为大学三年级全学年。 

第四章    改革措施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以教师科研转化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企业技术革新和改造项目、学科竞赛课题等为主要载体,强调在实践中学习,在研究中学习。导师在教学环节中有更多的自主权,对学生的课程安排和成绩评定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坚持学生自主学习,自由探索原则。学生在选择导师过程中可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学生在进入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阶段具有一次改选主要指导教师的机会。在制度上保障学生二次选择导师的权利。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中心通过与企业合作举办专业、合作培养人才、通过合作共建教学资源、合作就业,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光催化领域应用型人才,实现创新中心、企业、学生三方互利共赢。

        第十四条 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创新中心与企业联合研制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联合开发课程与教材,联合制订实践教学计划、联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联合考核实践教学质量。增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鼓励学生多学科的交叉应用研究和实践。学生参加创新中心科研与生产过程。构建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协同,凸显环境光催化领域特色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将建设一批具有科学前瞻性和知识先导性的优秀课程。取消学生层次的指令性选修限制,实行指导性选修计划和开放教学。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人才培养试验区建立定期学术交流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由创新中心负责教学培养规划的制订,并报经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在创新中心年度预算中,设立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保障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创新中心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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